湖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2015-03-14
鄂交安〔2014〕657号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全面、准确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真实情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暗查暗访的实施主体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行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暗查暗访的对象为全省各类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含工作和经营场所)。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单位要作为暗查暗访重点对象。
第四条暗查暗访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整治情况;
(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情况;
(四)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源头管控情况;
(五)生产经营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应急值守情况;
(八)群众和媒体反映、曝光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需要暗查暗访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其他事项。
第五条暗查暗访的组织方式
(一)暗查暗访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各行业管理机构分别组织。必要时可采取联合组队或随机组队的方式。暗查暗访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二)暗查暗访工作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常
(三)暗访抽查工作可邀请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六条暗查暗访的频次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安全管理暗查暗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以下(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暗查暗访每年不少于4次。
(二)针对本地区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可随时组织开展暗查暗访。
第七条暗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
(一)及时通报。暗查暗访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请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跟踪督办。
(二)现场整改。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能现场整改的一般隐患和问题,应督促现场整改到位。
(三)限期整改。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整改到位的隐患和问题,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挂牌督办。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和要求。
(五)约谈警示。对带有普遍性的交通运输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举一反三,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六)通报批评。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严重问题,除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曝光暗查暗访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八条暗查暗访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把暗查暗访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暗查暗访工作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录音、摄像等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保障暗查暗访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暗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方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三)要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影、摄像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
(四)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五)暗查暗访人员要规范言行,注意形象,检查时要携带相关证件,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要建立暗查暗访工作台账,及时整理暗查暗访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将方案、问题、措施、总结报告等归入档案备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单位要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的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总结报送上级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