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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撞石头 公路管理者负全责
2015-03-26 
   法制网郑州3月25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郭玲)高速公路突现石块,酿成车祸后,到底该找谁赔偿? 2015年3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曾某诉焦作市中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宸高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中宸高速赔偿原告曾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鉴定费等共计15801元。

   2013年12月11日0时53分,原告曾某的司机都某驾驶原告所有的小轿车经焦桐高速由温县至焦作方向行驶。行至6公里处,都某突然发现高速路面中间有一排石头,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石头,造成损坏。都某报警后,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务大队处理,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并为原告出具了事故证明。焦作市灵泉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提供救援服务,支出拖车费500元。后经焦作市源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曾某车辆修复价格为14601元,支出鉴定费700元。曾某持鉴定结果多次找到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中宸高速讨要赔偿,中宸高速拒不理赔。无奈之下,曾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公路法》赋予了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现损坏污染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原告曾某的车辆正常行驶在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上,突然遇到无法预见的石头造成车辆损坏,而该路面上的石头因被告疏于巡查,未及时发现清除,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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