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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2015-04-23 
        自《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清水河运管分局积极部署此项工作,并大力宣传以获得各相关运输企业和广大车主的支持配合。

        根据《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包括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都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GPS)。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经自治区运管局备案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清水河运管分局在今年的道路运输证年审过程中,要求符合《办法》规定的运输车辆必须提供GPS运营商提供的安装证明,并及时接入道路运输动态监管(联网联控)平台,以确保实时监控相关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切实发挥GPS在运输监管中的联网联控作用,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促进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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