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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速公路不妨借鉴“债务置换”思路
2015-04-23 
    借鉴“债务置换”思路,把其用在高速公路上,即把高速公路现有的“银行贷款”转化为“债券负债”,可有效降低存量债务成本,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近期的全国“两会”和博鳌亚洲论坛上,“债务置换”这个词成为媒体热议的对象。如果借鉴“债务置换”思路,把其用在高速公路上,即把高速公路现有的“银行贷款”转化为“债券负债”,可有效降低存量债务成本,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从必要性看,目前存量债务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高额的利息支出应该努力降下来。作为间接融资的手段,银行贷款经历了银行这“二道贩子”之手,融资成本理论上高于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手段。根据《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在累计债务性资金投入中,银行贷款35160亿元,占累计债务性资金投入的93.6%。而在利息支出方面,2013年度,收费公路还本付息支出占当年通行费收入的86.2%。其中,偿还债务利息1707亿元,偿还债务本金1440亿元,分别占收费公路还本付息支出的54.2%和45.8%,即每年“付息”大于每年“还本”。难怪有人感叹:“高速公路在为银行打工。”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存量债务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固然和当年缺乏前瞻性有关,但更和当年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融资工具较少密切相关。有媒体就曾报道,当年都是各大银行主动找到高速公路要求放款。面对多家银行的“投怀送抱”,辽宁等地方甚至不得不进行公开的利率招标。

   从可能性看,作为巨大的基础设施网络,高速公路一旦建成后,将上百年造福于国民经济(建成之后固然需要投入一定的养护成本和改扩建成本,但一定小于建设时期的成本)。目前的中长期贷款一般在六七年,最多不超过十年。如果要求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在短时间内还清,这既不科学,也影响代际公平。通过将短期负债置换成长期负债,与高速公路发挥作用的实际期限更加匹配,这是可行的。

   在具体操作上,应该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交通运输部层面应做好相关研究并积极做好与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工作。如有可能,在尊重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在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框架下,与有关部门争取出台专项债务置换办法,使交通运输的公益属性体现得更充分,先行官作用发挥得更有力。

   就地方而言,各地大部分的高速公路产权,或属于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局等事业单位,或属于高速公路集团、交通投资集团等企业单位,无论是归属于国资委还是交通运输厅,背后的最终控制人都是省级人民政府,这一点和我国的铁路负债存在明显差别。

   因此,债务置换的最大受益人是各地方,操作的主体也应该是地方。省级层面应该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即使在中央层面无法出台专项办法的情况下,依然存在操作空间,例如,搭上已有债务置换计划的“快车”、积极研究资本市尝想方设法进行制度创新、主动与商业银行谈判协商等。

   事实上,无论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地方债,还是以高速公路集团(交通投资集团)企业为主体发行企业债,都有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均有小范围的应用。现在需要解决的难题是,如何大规模发债置换已有的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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