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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宣贯大会召开
2015-04-30 
        4月29日下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宣贯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首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轨道交通法治建设走进了一个新的时代。

        市政府张延昆副市长、王成国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相关委办局,轨道交通沿线区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轨道交通企业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地铁一线职工、安检员、文明引导志愿者参加会议。会上,张延昆副市长发表重要讲话,要求与会单位、社会各界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的起点,学好《条例》、用好《条例》、落实好《条例》,齐心协力,全力开创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工作的新局面,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轨道交通出行环境。

        《条例》是北京市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市政府发挥基础作用,各部门通力合作,通过法定程序和制度平台,集中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所作出的共同选择。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一次重要实践。《条例》主线清晰、重点明确、体系完备、创新突出、措施有力,将为新形势下推动北京市轨道交通领域法治建设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条例》立足首都特殊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核心,以“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主导,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条例》旨在通过明晰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乘客的安全乘车义务和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社会共治共管体系。坚持善法先行,为轨道交通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注重“乘客权益保障”和“社会共治共管”

        《条例》共7章78条,分为总则、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章回结构、到内容布局、到具体制度设计,“运营安全”一插到底,覆盖各方面。

        《条例》将“运营安全”作为一条主线贯穿立法始终,立足定程序、定责任、定规矩。一是从安全保障环节上说,安全贯穿轨道交通全生命周期。二是从安全参与主体上说,运营安全人人有责。三是从安全行为覆盖面上说,涉及所有与运营安全相关的行为。

        《条例》围绕“乘客权益保障”和“社会共治共管”两个重点,全力夯实法规实施基础保障。一是突出乘客权益保护,夯实法律的社会基矗在安全服务环境上,力求乘客可靠、安心。在安全服务信息沟通上,力求明晰、快捷。在安全问题的反馈上,力求畅通、快速。在安全服务的提供上,力求人文关怀,照顾弱势群体。二是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构建各方共同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局面。政府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服务,社会公众要共同参与,做到“人民城市人民管”,轨道安全人人有责。

        《条例》构建“风险前期防控体系”、“安全服务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三大安全体系,系统理顺运营安全体制机制。一是构建运营安全风险的前期防控体系,确保“硬件”过硬、“软件”不软、运营环境安全,将风险化解于未然。二是构建运营的安全服务体系,使服务有“红线”、有载体,改善出行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三是构建运营安全的法律责任体系,细化违法行为内容,明确法律责任。授予惩戒手段,强化法律权威。明确执法主体,组建执法队伍,确保法律实施。

        《条例》创新四项安全制度

        《条例》创新“运营安全专篇”、“运营安全评估”、“桥下空间治理”、和“安全检查”四项安全制度,着力解决安全监管的难点和重点。

        创新运营安全专篇制度,使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可以提前介入前期环节,以运营经验把住安全关口。解决前期对运营安全需求考虑不周的问题。创新运营安全评估制度,通过企业运营安全综合评估、重大问题专项评估,搭建社会评估平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政府主动开展评估监管工作,对地铁进行定期“体检”,解决运营当期安全隐患的防范治理问题。创新高架桥下空间治理制度,及时补充桥下空间法律内容,解决地铁高架桥下不安全因素。创新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检查责任体系,明确安检具体落实措施,解决地铁内部公共安全隐患,保障地铁公共安全。

        《条例》为市民安全乘坐轨道交通保驾护航

        运营信息服务将更加快捷、更加准确。《条例》完善了运营信息发布制度,丰富运营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要求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时间、安全提示等信息。创设应急信息发布制度,更加注重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引导乘客安全出行。

        特殊群体的乘车将更加方便。《条例》建立了“以人为本”的安全服务制度,没人陪同的行动不便人士乘坐地铁,如残障人士,老年人、病人、孕妇等,运营单位要主动提供陪同引导、优先进站安检、购票及搬运轮椅等服务。放开导盲犬乘车限制,为视力残障者乘车提供方便。

        投诉建议和社会评估渠道将更加畅通。《条例》建立运营服务“双投诉”制度,运营单位和交通部门都要开通服务热线,接受乘客投诉并及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运营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诉。同时,乘客还可以通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建议。

        公众行为将需更加规范。《条例》细化了社会公众尤其是乘客的行为准则。对危害设备设施安全行为予以禁止,如损坏隧道、轨道等设施,在保护区擅自施工作业等行为。对危害运行安全的行为予以禁止,如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区域。建立文明乘车制度,发挥“德治”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将饮食等不文明行为,列入乘客守则,引导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地铁“新卫士”忠实守卫地铁安全

        5月1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实施当天,随着我市轨道交通第一班列车驶出站台,轨道交通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也将正式上岗,在本市318个轨道交通站点站上第一班岗。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作为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第十一支执法队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责包括:对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以及轨道交通相关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损坏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运营安全;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派发广告;轨道交通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执行安全防护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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