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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015-05-07 
        5月1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细化了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参与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并特别明确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国家验收条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规定》还指出,管理部门将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在勘察设计方面,《规定》强调要保障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建设的工程质量;明确了此类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同时要求勘察监理单位在其任务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而至于可以承担工程勘察监理的单位必须满足的条件,也在《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根据《规定》,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单位并提出改进要求,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规定》以已经完成的渝怀铁路等国家验收项目为依据,提出了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规定》同时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制度,具体分级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不同等级调查单位和参考依据根据严重程度分别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规定》认为,如有必要,国家铁路局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参与事故调查,但需由铁路监管部门发出邀请。《规定》对事故报告时限进行了规定: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除此之外,《规定》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并细化了抽查重点:一是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四是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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