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05-1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预案》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了部署。
与2005年实施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针对近年我国应急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和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形势,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扩大并重新界定了预案的适用范围。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涪自动导向轨道交通和市域快速轨道等。将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明确了与相关预案的衔接。
二是健全了组织指挥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的应急原则,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机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完善了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加大对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从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和预警解除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并对日常监测、风险分析和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界定了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并明确了划分标准。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五是提高了处置评估要求。要求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由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六是完善了应急保障措施。明确了通信、队伍、装备物资、技术、交通运输和资金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新《预案》要求,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