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走了多少路就缴多少费省内ETC将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
2015-05-15 
        5月11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文:自2015年5月15日起,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ETC车辆,按实际行驶路径计算并收取车辆通行费。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ETC路径识别难题得以破解,ETC的发展迎来了新的里程碑。其实在此之前,使用高速通行卡计费的车辆就已经按照实际路径进行收费,而使用ETC的车子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一直是按照最短路径的方式计费。相比之前的收费方法,实行按车辆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总体上体现了“走多少路、缴多少费”的精神,更趋于科学合理。

        “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如何实现?

        我省自2012年5月15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至驶离之间通行经过的路线,为车辆实际行驶路径。借助于全省高速公路使用的复合通行卡记录车辆在路网内实际行驶的路径节点信息,在每个高速交叉口均有信号发送到复合式卡内,复合式卡会记录下所走的路,在收费时即可识别路径。根据这些信息结合相关通行费费率参数,计算出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目前,全省的复合通行卡路径识别系统采用的是433兆频率,在时速120公里以下、1公里以内均可识别。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实行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行驶路径的收费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执行。

        ETC实现按实际路径收费比复合通行卡晚了两年多,究竟“难”在哪里?

        我国的ETC国标采用的是5.8G频段短程通信技术,技术精度高,安全性好,但识别范围仅20米以内,而且只能在车辆行驶速度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识别,因此适用于收费车道低速通行的环境。以往,ETC技术系统在主线车辆高速行驶的情况下,无法识别通行路径。不仅在浙江是这样,在全国范围的高速也同样也是如此。

        在难题破解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疑问。既然复合式卡解决了实际路径识别问题,可见技术上并非有大问题,ETC系统结合类似复合卡技术,就能实现对路径的识别。其实不然,ETC系统基于国家标准,需对国标进行调整和更改,才能实现路径识别。

        也有人提出,为何不采用GPS技术?省公路管理局的技术人员给出了答案:加入GPS模块需要后来重新搭建系统,原发卡要收回,操作上比较复杂,不仅给车主带来了麻烦,也增加了成本。此外,采用GPS也涉及到对整个ETC国家技术标准的修改和应用的调整。对于收费这样一个对安全性如此高的领域,GPS技术的安全性并不适用。同时,对高速公路封闭式收费运作模式下,GPS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可行。

        为了实现ETC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我省做了大量工作。2014年初,在专项课题经过近两年研究取得成果并通过中期鉴定后,立即组织应用成果,在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开展了路径识别系统的建设。在克服要求高、时间紧、施工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的同时,确保各路段整体推进,同时,积极与周边省市协调沟通,顺利完成所有合建省界收费站应用的调整省级。目前,全省已经顺利完成运行测试,基本达到预定的功能要求,今年2月即将投入试运行。

        之前ETC一直遵循“按照最短路径”的收费方法,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在无法识别路径的情况下,按最短路径计算相对较为合理。一是因为人们出行一般偏向于选择最短路径,二是按照最短里程算,对司机而言,多数情况下是合算的。但是,随着高速公路不断发展,道路越来越复杂,许多高速公路有大型桥隧。

        去年5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文,明确了我省高速公路过江(海)水底隧道定额收费和连续高架叠加通行费收费标准。因此,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体系中,除里程费之外,对隧道、桥梁等视其规模状况,实行叠加收费,因此按“最短路径收费”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对使用ETC的司机而言,“最短路径”的通行费可能不是最便宜的。

        反映最普遍的例子就是诸永高速,2010年诸永高速全线开通后,部分杭州、金华往温州方向的车辆在行驶路线不变的情况下,出现了通行费收费实际提高的情况,分析原因是因为诸永高速是“最短路径”,但是诸永高速一路大型桥隧较多,造成叠加收费多。

        如今,ETC实现按车辆实际行驶路径收费,和复合通行卡一样,实现了“走多少路、缴多少费”的精神,更趋于公平合理。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