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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创新高速公路管理 保畅不力最高罚5万
2015-06-03 
 近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了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经营管理者、使用者的义务,并在缓堵保畅、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收费标准动态调整

 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确定,并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道路技术状况、综合服务水平与通行费标准挂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目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启动对全省高速公路的测评打分工作,依据服务、安全等各项指标给高速公路打分,再根据得分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得分低,意味着通行费将降低。

 保畅不力最高罚5万

 节假日出行,最怕堵在高速公路上。《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

 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队车辆超过300米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如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时,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情节轻微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延长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

 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建设工期控制、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高速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因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或项目法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

 《条例(草案)》还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智能监控、通信系统和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交通标志、交通安全、交通量观测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此外,新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修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线执法所需用房,并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成本。

 偷逃通行费罚款3倍

 目前,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现象较为普遍。《条例》列举了换卡、假冒免收通行费车辆、干扰或破坏收费设施、干扰计重设备等恶意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对高速公路入口违法放入超限车辆的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全部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对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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