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观点】期待城市治理框架下的“专车”合作监管
2015-06-06 
        近期,天津等地接连发生出租车与“专车”聚集争端事件,义乌、上海对“专车”的管理呈现更加开放的姿态,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对“专车”采取了限制态度。可以说,把“专车”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规范引导“专车”发展,势在必行,也正在进行。据报道,交通运输部已调研并初步形成了相关指导意见。

        得到交通运输部肯定的合规“专车”模式,系在“法无禁止则自由”法治思维下的市场创新,因其涉及到出行安全与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监管。因此,如何把“专车”纳入日常监管,怎样既做到监管合法、合理、有效、到位,又能合理引导“专车”这种创新性事物健康发展,应当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考虑。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认为,规范“专车”发展需要重点明确并破解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城市治理的主导原则。城市交通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如何在国家部署的深化出租汽车改革背景下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当由城市政府基于城市交通的地方特性开展制度创新,并特别将“专车”创新纳入“互联网+交通”第一行动计划予以深化。城市政府有必要在权衡处理“专车”与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设定的预约出租汽车关系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明确“专车”软件企业平台监管责任,重点开展“专车”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实现“专车”问题的合作治理。而新修改的《立法法》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自主权,也为城市政府推动立法引领“专车”等汽车共享业态的规范发展,预留了较大空间。

        第二,合理的“专车”网络平台监管责任与汽车租赁企业、代驾公司自律机制建设。移动互联网具有平台经济的重要特点,从发展互联网经济角度出发,应以合理界定义务而非严格责任确定“专车”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以发挥其合作治理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完善并促成企业联盟性质的“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并将其作为事中事后行政监管依据。在实现主管部门与软件企业信息实时共享的基础上,由网络平台承担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与及时举报义务,对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配合处理,进行证据保全。与此同时,尊重我国汽车租赁历史与当下代驾业务的发展现状,从发展汽车租赁行业与规范代驾公司业务角度,以交通运输部肯定的“汽车租赁公司+代驾公司+网络平台”组合形成的“专车”业务为契机,加强汽车租赁企业与代驾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发挥组织力量,共担“专车”规范发展、合作治理之责。

        第三,“互联网+交通”的柔性监管方式。“专车”的合作治理既需要发挥平台监管与公司自治力量,同时也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履行监管责任。“专车”网络平台具有信息经济的属性,但因其属于“互联网+交通”类型,仍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交通运输行业特性,重点创新信息规制方式,如“专车”网络平台企业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息实时共享机制的建设。推动监管方式转型,重点在于采用柔性行政监管方式,通过精细化的行政合同技术,完善主管部门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动态、精准的行政指导,推动完善企业联盟性质的“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并重点在“专车”软件企业履行平台监管责任方面,发挥积极指导作用,以合作治理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作者为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