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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015-06-06 
        近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全省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切实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了解,“十二五”以来,河北省大力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全省普通公路累计投资27亿元,实施安保工程2.7万公里,有效改善了普通公路行车安全条件。但受资金、地形等因素限制,部分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

        《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10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30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按照要求,各地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盛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专项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

        《意见》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按照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具体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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