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江州: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四罪并罚领刑25年
2015-06-18
正义网电(记者邓铁军)“腐败的事,他样样精通。什么事都敢做,什么钱都敢收,没有任何底线。”这是庭审后,人们对梁飞杰的评价。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梁飞杰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法院对梁飞杰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万元,其受贿、贪污所得89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1549万余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梁飞杰在担任江州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陆永英、农帝文等21人通过挂靠相关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由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公路所发包的辖区内多条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在发包工程、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梁飞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陆永英、农帝文等21人给予的现金共计566万余元。
2008年至2012年间,梁飞杰指使陆永英、农帝文、张延康等人,以他人的名义与江州区交通运输局签订多份虚假工程合同,伪造工程预算表、验收及结算表,并指使下属公路所技术人员在表上签字,后虚开发票报账,套取公款330万余元。
2007年至2013年,梁飞杰以单位名义使用国有资金为职工购买液化气,并签批同意由单位职工以非公务消费发票报账方式,领取单位资金作为福利,私分国有资产38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查扣了梁飞杰家庭所有房产3处、现金、存款以及梁飞杰以他人名义投资的理财资金,共计2547万余元,扣除其贪污、受贿金额及家庭合法收入共998万余元,其余154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飞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骗取国家资金;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并证明其合法来源,其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梁飞杰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作者:邓铁军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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