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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0 
        

        证券代码:000886证券简称:海南高速公告编号:2015—017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8日—2015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以下简称“深交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9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8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曾国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51,427,3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43%。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50,960,1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8%。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46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1,147,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0%;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1,087,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

        (三)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1,087,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

        (四)201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1,087,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

        (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87,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

        (六)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87,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反对2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

        另:听榷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朝霞汤尚濠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0日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朝霞律师、陶世权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9日下午2:30在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9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15:00至2015年6月19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并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4、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1,427,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0,960,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38%,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周朝霞

        负责人(签字)

        汤尚濠陶世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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