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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引导中资外籍船回归
2015-06-23 
        中资船舶入外籍,漂泊国外,是很多人心中的痛。上期我们刊发了《中资外籍船回归路上的那些坎》,分析了中资外籍船为何难回归。那如何迈过这一道道坎,促使更多的中资外籍船顺利走上回家路?业内人士认为,应尽快完善《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更有吸引力。

        淘汰“先征后退”让流程便利可行

        要想吸引更多的中资外籍船回来,必须简化进口审批手续,取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手续,而不是现行的“先征后退”。

        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从事远洋运输的船舶回国登记,不作为进口船舶处理,无需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征收关税。我国也不应将特案免税船舶视为“进口船舶”,应简化进口手续,不征收关税、增值税等进口税,确保中国船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和其他船旗国(或地区)的船舶在同一水平上竞争,提高对船公司将方便旗船回归的吸引力。

        要吸引中资外籍船回归,还应保证审批流程简单便利、易操作。要实现这一点,应该改变现在的多头管理,明确总协调单位。在办理手续方面,我认为可以由船舶登记地海关协调船舶进关港口、申请人所在地、船舶登记地等三地海关,全面负责办理船舶免税和监管手续;船舶特案免税登记资格经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财政部审定后,批文下发给申请人且同时发至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地海关。

        还应该制定中资外籍船舶回归的全部流程操作手册,方便船东或者船舶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下的船舶申请手续应区别于普通船舶,各相关部门可在审批时予以特殊处理,以便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

        对于船舶所有人而言,税款是船舶营运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财税部门在自由贸易区建立针对“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优惠税收制度:降低公司税率,引入财政补贴政策;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港口使费等等。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韩京伟

        放宽监管船东才有积极性

        《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实施,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看到随着国际航运市场整体陷入低迷,该政策与市场实际产生脱节,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正视并稳健解决。

        修改对回归船的监管要求,提高航运企业的经营灵活性。

        根据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物资减免税管理办法》,船舶监管年限8年,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船舶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但根据市场供需变化灵活租入、租出船舶在当今航运业是非常普遍的经营行为。这样严苛的监管要求无疑严重束缚了航运企业手脚,难免打击回归积极性。

        另外,国内多家航运企业根据国务院2013年“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的支持政策,加快淘汰吨位孝油耗高、船龄大、市场竞争力差的老旧船,以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队结构。但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转旗船在报废处置时要根据监管年限计算、补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数额较大,额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在航运企业普遍亏损的大背景下,这样的要求显然不利于提高航运企业“回归”的热情。

        建议修改针对“回归”船舶的海关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实际:一是取消8年监管期,如有困难则可先将监管期缩短至1年或2年;二是从水路运输普遍存在以租船方式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回归”船舶期租或者光租经营;三是在执行国家宏观政策条件下,享受普通五星旗船舶同等待遇,允许监管期内拆解报废而不需补缴税款。

        建议降低税负,取消船舶吨税。

        在香港注册的方便旗船,基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船员个人所得税负也较低。而转为五星旗后,将增加11%的增值税及附加25%的内贸税前利润所得税,增加了航运企业的成本负担。

        2012年国家税制改革后,五星旗船舶由缴纳车船税改为与方便旗一样缴纳同等的吨税,并提高了征收税率。该吨税税额是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并且船舶净吨位越大,税率越高,使得大吨位船舶吨税双倍激增,这与一般的海运运费船舶吨位越大费率越低的情况相违背,大大增加了船舶经营成本。以VLCC为例,装运进口原油在国内港口卸货单航次需要向海关缴纳吨税35万元左右,而其他方便旗船舶基本没有类似税赋。

        切实降低航运企业的成本支出。建议修改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继续给予五星红旗船税收优惠,提高中国航运企业在航运低迷期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还应该简化转旗手续,缩短转旗周期。

        中资外籍船舶回归,周期比较冗长,递交附件均需要原件,加上有关执行单位或部门对政策的解读也有所不同,给船舶进关带来不便。在“回归”过程总体比较顺利的情况下,完成流程大约需要60个工作日。如果航运企业对流程不够熟悉或其它原因则耗时会大大增加,有的个例会达到6个月的手续办理时间,全部完成“回归”历时约9个月,甚至造成船舶停航时间40余天,对航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影响。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操作细则,统一有关执行单位或部门对政策的解读,递交附件允许是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等,进一步简化“回归”手续,提高效率,尤其应避免造成船舶停航。

        中海集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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