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6-25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这是该文件第二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4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曾研究讨论过一次。考虑到将文明交通纳入洛阳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事关重大,尽管前期已征求各方面意见,会议仍然决定再用一个月的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广而告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群众网上点击阅读量近10万人次,转发2万人次。
有人提出:国家有交通法规,我市另外制定“诚信法规”,是否合法?
对此,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暂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定的,与上位法不矛盾!
该负责人说,重典治交通乱象,看似无情却有情。“换来的是文明,挽救的是生命。”
这些行为,列为“失信”
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交通参与人一年内闯红灯2次以上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6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驾驶人与乘车人向车外抛扔物品的;
一年内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违反限速、交通信号灯、机动车载物等规定被处罚2次以上,其他交通违法记录累计4起以上的。
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因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无号牌车(有号牌不悬挂)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或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一个年检周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在3次以上的;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
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收到追偿通知书后,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或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一个年检周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在3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