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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不能免除旅客安全责任
2015-06-25
年过六旬的王老伯乘坐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不料却在公交车刹车时从座位冲出,当宠迷。王老伯送到医院接受了近一个月的治疗,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67万余元给老人家属。(6月24日《信息时报》)
对这样的判决,公交公司可能“很委屈”,因为庭审中,其并不认可王老伯亲属的死亡赔偿请求,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公交公司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不存在过错,所以辨称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抗辩,有道理,也没有道理。因为在交通事故之外,公交公司与王老伯还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交通意外事故,并不当然免除旅客安全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王老伯人身损害乃至死亡,构成人身损害侵权;由于公交公司没有履行好客运合同义务,将王老伯安全送达目的地,构成客运合同违约。所以作为原告,具有诉讼选择权,既可以按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即侵权之诉,也可以按客运合同违约纠纷起诉,即违约之诉。起诉方式的不同,将决定“官司”输赢的大不同。
如果选择前者,由于公交公司没有交通事故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可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王老伯属于车内旅客,将不能享受公交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事故交强险理赔,因而可能面临起诉失败、分文不赔的诉讼风险。
如果选择后者,由于公交公司与王老伯之间具有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王老伯负有旅程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只有把王老伯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才算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否则构成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如果不能证明受害者自身过错,将承担违约赔偿的民事责任。
本案起诉案由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这是原告的选择,而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乘客死亡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不能证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应对王老伯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标准,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这就是67万余元赔款的来由。
由此可见,虽属交通意外事故,仍受客运合同制约,并不当然免除公交公司保障旅客安全的合同责任。交通安全无小事,乘客安全重如山,法治护航维权保平安,这应成为所有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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