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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
2015-06-25 
        “短短300米的非机动车道,没有系统规划,反反复复挖了4个月。”一年多前,金报“代表委员进社区”活动走进海曙柳锦社区,居民励师傅的投诉直指市政设施管理的软肋。

        啥时能改变?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昨天上午,重新修订的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已经递交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将来,开挖城市道路都有严格规定。根据《修订草案》,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开挖。

        □记者樊莹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十项禁止行为

        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宁波市城管局局长李谦介绍,最初的条例是1999年1月1日施行,十多年过去了,后续出台的法规与条例部分内容相互差异,需要及时调整。

        李谦说,这次的《修订草案》把市政设施的范围调整为“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照明灯公共设施”,“排水设施和河道设施(沿河栏杆除外)”适用相关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有十项是禁止行为。比如,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行驶;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标线、标志等设施;擅自修筑进出口通道或者开设坡道等。

        另外,移动和拆毁井盖、路名牌等附属设施,以及其他损害、侵占、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如果违反条例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禁开挖

        “为什么马路两边总是坑坑洼洼,灰尘满天飞?”2014年初,金报“代表委员进社区”活动走进海曙南门街道柳锦社区。

        励师傅是一名社区志愿者,经常在柳汀立交桥下的停车场帮忙协调停车,对小区周边的环境很关注。说起市政设施管理,励师傅忍不住吐槽:“很多城市道路施工都是各管各的,没有系统规划,反复开挖。苍松路靠近柳西新村这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只有短短300米路,反反复复修了4个月。”

        “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是道路管理的一个难点,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环境和市民的生活,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李谦表示,这次的修订补充了城市道路开挖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对开挖城市道路有严格的时间限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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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城市桥梁的管理,《修订草案》还明确,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桥下空间进行绿化、设置市政设施管理用房、设置公交首末站、停放车辆等予以综合利用。据悉,截至2014年底,宁波市主城区桥梁共有75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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