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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速公路调整限速标准超速10%以下不罚款但需接受教育
2015-06-27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蔡颖辉)6月25日,记者获悉,自7月1日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将对我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进行更换,9月底前更换到位,高速交警部门也将同步调整高速公路限速管理标准。

        今年初,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准进行科学调整。3月,省人大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中高速公路超速违法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标准规范和高速公路实际安全行车性能,对符合安全行车路段,大部分高速公路的小车限速由原来100公里/小时以内提高到120公里/小时以内,大车限速在100公里/小时以内(危险品运输车限速维持80公里/小时不变,具体以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限速值为准),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网的运行效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已将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小车在限速120公里/小时高速路段行驶时,车速在121公里/小时(含)至132公里/小时(含)时,仅按“警告”处罚;车速一旦超过了132公里/小时,则再根据其超速违法程度,依法作记分、罚款乃至吊销驾照处罚。

        对“超速10%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条款,许多驾驶人会误解为对超速10%以下的交通违法不处罚。省交警总队高管处李辰璠表示,“警告”实际上只是不做经济处罚,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警告”也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类,同样要被公安交管部门采集录入,驾驶员仍需前往交警部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处罚。否则,该条警告仍在违法系统内,车辆无法通过年检。

        据统计,2014年全省高速公路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10253起,其中仅因违法超速行驶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事故达3243起,占事故总量31.63%,是最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作者:蔡颖辉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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