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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汽车租赁拟实行信息化管理
2015-06-29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下称修订办法)专题政协会上获悉,根据修订办法,昆明拟将对汽车租赁实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公安机关将会同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汽车租赁综合信息系统,与行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修订办法明确了公安、工商管理服务职责,租赁汽车是指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运输车辆,不包括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租赁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要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租赁汽车车辆技术等级要在二级以上。经营者要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将不得用于汽车租赁经营。若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将车辆租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昆明市在市工商登记的租赁车公司200余家,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租赁车辆仅700余辆,与租赁车实际拥有量严重不符,漏管失控面较大。原管理办法施行4年多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经营不规范、租赁车辆被用于违法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治安管理、反恐防暴等方面法律依据越显不足,为充分发挥汽车租赁信息化管理和车辆定位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修订原有办法迫在眉睫。

        与会人员同时建议,修订办法应建立汽车租赁行业的退出机制,如建立失信档案、自律模式及行业及个人的黑名单制度等,并细化违法处理办法,减少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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