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口突发事故致拥堵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2015-06-30
(重庆晨网记者任明勇6月29日18:15报道)3个月前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7月1日,该《条例》将正式施行。
在这个汽车进入了千家万户的年代,这一新法规,将给市民家庭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驾驶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有一些什么新规定,包括能够享受什么服务,有哪些禁止行为?遇到突发事件,又该如何应对和处理?
2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新法规中涉及市民生活的一些新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规1:
高速路口突发事故拥堵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案例:前不久,市民曹女士自驾前往一区县旅游,离目的地下道口还有近30公里路时,前方突发车祸,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堵塞。而附近刚好有一下道口,不过也堵得一塌糊涂。“3公里路,整整开了2个小时!如果收费站的路杆完全打开,通行时间将快很多,起码节约1个小时,多好啊1
新规:因处置公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解读:哪些算突发事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属于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突发事件都属于公路突发事件,也并不是所有的公路突发事件都必须得免费放行。
高速公路免费放行车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免费放行的目的必须是因为处置公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二是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三是必须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新规2:
高速路上开车占应急车道可算多次违法
案例:开车上路,谁都会遇到堵车的时候,但很多行为总让人无语,比如说占用应急车道。常年往返于綦江和主城的罗先生,去年就频繁遇见过渝黔高速修路,常常拥堵,一些车辆就驶离行车道,上了应急道。“这可是生命通道啊!好多次,我都用手机把这些行为拍了下来,除了发微博微信,不知道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新规: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条例》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危害大,将妨害事故救援和伤亡人员救护,有必要重申和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了规范交通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因此,采纳代表意见,《条例》以立法形式来对这种行为予以约束。
关于罚款次数的确定。车辆从行车道驶入应急车道内行驶即可认定其违法行为开始。如果违法行为一直持续的过程中只被发现一次,则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只罚款一次。其行驶里程长短、造成的危害大小将作为行政处罚的情节。但是如果第一次违法被处罚时,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而当事人拒不消除,并再次驶入应急车道的,将作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处理,查获地执法人员可再次进行处罚。具体到个案而言,在应急车道行驶违法行为次数的认定及处罚,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多个执法主体辖区、其行为是否持续、是否存在故障停车等中断、间断的行为等多种因素,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将结合个案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当然,市民也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手机等工具拍摄举证。
新规3:
一般50公里高速公路上就得有一个服务区
故事:常常奔波于各区县的老驾驶员唐先生,对高速路的服务区一直有一个建议,就是能不能统一服务的标准,是不是该统一配置服务设施。“都是高速路,不同的服务区的环境和设施差别却很大。”
新规: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解读: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旅客和车辆需求、提供应急服务、提高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设计、规模、占地面积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范和实际需要。交通量较大路段和地理特殊路段可增设停车区。服务区的间距一般为5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15公里。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及建筑规模,应根据所服务路段设计交通量、建设环境、用地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以预测的第20年使用交通量确定征用土地面积,以预测的第10年使用交通量控制建筑设施规模。
新规4:
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
案例:过去,有不少市民向政府信箱投诉,反映高速公路行车道长期因施工占道,造成拥堵,市民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却未能享受到高速行驶的快捷。在实际调查处理中,一方面由于缺乏操作明确规程,施工企业或养护单位随意占用行车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条款,执法机构也无可奈何,只能不了了之。
新规定:对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解读:这是条例保障通行方面的一大亮点,目的是为更好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条例关于通行保障的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充分保障公路使用人的通行权和知晓权,对相关单位的公告和公示义务的规定便于公路使用人出行前选择好出行时间和线路,确保安全畅通出行。
实际上,还要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公示施工时间,制定并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同时还要求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对道路安全和畅通的影响。此外还对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则,最高可处一万元的罚款。
新规5:超过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不得在公路、桥梁行驶
2012年11月,河北某运输公司从安徽至贵州运送变压器须经过重庆,车货总重约100吨。因为该运输公司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觉得到重庆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过程繁琐、费时费力,于是找到黄牛党雷某代办一切手续。而雷某收钱后实际并未办理相应许可,该超限货车途经重庆时被查处,雷某继续欺诈运输公司称罚款及协调费需20万元,从中赚取10余万元差价,最后雷某被重庆渝北警方抓获。
新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公路标志对货运车辆的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有特别限制的,车辆应当遵守特别限制。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
解读:《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了超限运输许可办理的相关事宜,明确了许可办理机构、所需的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同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实现了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审批、打印证件等全部流程网络化,更加快捷便民,减少了运输企业的成本,限制了不法代办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