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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昌明,交通肇事案才不需“一波三折”
2015-07-01 
        6月29日,南京警方通过官方微博通报,6月20日,驾驶宝马撞散马自达轿车,且事发后弃车逃逸的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提请批准逮捕。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

        这起发生在端午节的车祸,在信息传播中可谓一波三折。

        中新网当天的报道称,记者从警方获悉,被抓获的逃逸肇事嫌疑人许某某没有行驶证、没有驾驶证,同时,警方在肇事车内搜出“冰毒”,肇事嫌疑人许某某疑为毒驾。

        次日,《扬子晚报》的报道援引目击者的说法称,当时目测宝马车时速起码在100多公里以上。有目击者称,看到肇事的宝马车司机竟然爬出车后,跑离了现场,一会儿就不见了。

        6月21日,警方公布的信息称:肇事嫌疑人不是中新网所报道的许某某。真正的肇事者是35岁的江苏靖江人王季进,他是被警方“找到”的,而不是“抓获”的,而且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车内也没有什么“冰毒”,只是玉米粉。

        一天之内传出如此多相互矛盾的信息,致使公众对这起车祸充满疑虑。这种疑虑不难理解。在今日中国大陆,交通肇事案很容易成为检验社会法治成色的标准之一。典型如2009年的杭州“七十码”飙车案、2010年的西安药家鑫案以及保定李启铭驾车撞人案(“我爸是李刚案”)均在当年掀起巨大的舆论波澜。

        这些案件都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肇事者一开始就被认为有权贵背景,要么是权力部门或官员的子弟,要么是富人家的孩子。二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传出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的信息,被认为存在枉法断案情形。

        南京宝马撞散马自达案件,在舆论上同样具备上述两个特征,譬如,在信息传播中曾经出现过一个“许某某”,一度还传出过肇事者被“调包”的说法。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但涉及权贵,公众的警惕之心就会陡涨数倍,如果警方由于种种原因,公布的信息给公众留有“想象空间”,那么“枉法断案”的帽子几乎就妥妥地开始飞翔了。

        公众的这种认知,并不能全部归于“仇官”、“仇富”等情绪发作,过去相当长时间乃至历史的朴素经验告诉他们,一般来说占有更多物质财富和具有更高社会地位的人,更容易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资源;而如果肇事者一方符合这样的条件,官司的胜负基本上就定了。

        这种“朴素经验”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但它就是不少人对中国大陆法治现状的基本认识,也是一种认知结构。遇到类似事例,总是先拿这个认知结构套一套,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警方公布的信息存在问题,那就算是“坐实”了这种认识。

        这种认知结构最适合用来分析交通肇事案:肇事者的个人信息通过车牌查询可以很快获悉,且作案工具—汽车的价值几何一望而知;案件发生现场往往有很多目击者,社会评判的形成远远早于警方的专业调查和法院的判决。

        公众的这种“自行审判”,从正面讲,对司法当局是一种有力监督;从负面角度看,则被认为可能造成舆论干扰司法,典型如药家鑫案,就被认为存在这种问题。

        而无论是正面的监督还是负面的干扰,如果舆论对每一件类似恶性交通肇事案的公正处理都保持高度疑问,案件调查审判都被舆论所推动,那么只能说明法治建设还在路上。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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