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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开车撞到障碍物拖车费修车费该找谁赔
2015-07-02 
        永嘉一车主状告诸永高速永嘉法院判处双方各担一半责

        商报讯(通讯员嘉文)在高速上开车撞到路面障碍物,高速管理方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先生(化名)与被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永高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今年1月4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永嘉人李先生开着一辆小型越野轿车在诸永高速上行驶,行驶到S26诸永高速诸暨方向167公里处(永嘉县境内)时,与路面上的货车轮毂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并为此支出拖车费350元,车辆维修费15万余元。

        因与诸永高速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4月1日,李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共计15万余元。

        李先生诉称,他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事故发生路段的经营主体和管理者诸永高速公司之间,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诸永高速公司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现由于诸永高速公司没有尽到职责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导致他驾驶汽车碰撞障碍物,造成车辆受损。

        对此,诸永高速公司辩称自己已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清扫、巡查,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从永嘉瓯北驶入被告诸永高速公司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并领取通行牌后,即与被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的义务是按照通行的里程交纳通行费,被告的义务是为原告提供安全通畅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现原告因被告经营的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受损,被告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驾驶员,其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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