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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公路的态度不能“暧昧不清”
2015-07-02 
        严格来说,前后公布的《2014年广东省收费公路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打架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因为公报只见整体不见局部。若不能获悉具体收费公路的盈亏情况,这样的公报也就徒有形式上的意义—既不能据此研判形势,又不能作为监督的凭证,实与“鸡肋”无异。一方面要公报,另一方面关键内容却语焉不详,这一反差恐怕源于政府对收费公路的态度暧昧不清。

        一则,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来看,公路收费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执行。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这一规定没有附加任何前提条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形。广东省制定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公报,除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天然要求外,与前述法律条文亦不无关系。唯有透露了收费公路的底,公众才能知晓公路收费是否合法依规。

        二则,政府从财务收支的角度考虑,不想做赔本的买卖。于是,各地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规定变着花样规避。比如,山东就以“统贷统还”为理由,宣布到期的收费公路继续收费。如此,15年的期限就形同虚设,收费公路就成了一个填不满的无底洞。

        比如,政府宣布特殊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免费,看起来是在让利于民,实则留有“后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就出现了“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的条款。可想见的是,政府的态度若不清不楚,围绕收费公路所产生的龃龉一定还会是一地鸡毛。胡一刀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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