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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厅率先出台《中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纪委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同工作的意见》
2015-07-03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上级有关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厅直属机关纪委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合作,日前,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中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纪委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同工作的意见》。

        自从纪检体制调整后,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重点是理顺关系,经过努力,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之间基本建立了顺畅的工作关系,运行较顺利,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体制机制的建设,为此,省交通运输厅在各省直机关中率先出台了《意见》。

        《意见》确立了厅直属机关纪委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同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分析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方案,商讨、沟通违纪和腐败案件处理意见等。二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双方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及时通报相关工作,共同维护“浙江交通”网站中的“党风廉政”网页内容。厅直属机关纪委及时将查处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案件情况或线索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案件情况,酌情通报厅直属机关纪委。三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双方联合实施作风建设等各类明查暗访活动,联合办理相关案件,联合指导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联合开展工作督查,联合处理群众信访,联合组织学习教育。

        《意见》还对加强厅直属机关纪委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协同工作机制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到建立、健全厅直属机关纪委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协同工作机制,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是履行“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全省交通运输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完善协同机制。厅机关和厅管厅属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上级的新要求,在工作中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一起逐步完善现有机制,增强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要推动责任落实。厅机关和厅管厅属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书记要进一步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要发挥协同工作机制的作用,推动主体责任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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