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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车擅闯在建高速隧道跌入深坑致妻死亡
2015-07-04 
        近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冉某等人与被告华东公司、南方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5月19日,原告冉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妻子从县城回老家,他从小路驶到在建的丰石高速公路。冉某在驾车通过在建丰石高速公路某隧道时,因南方公司在隧道内修缮路基造成了深坑,冉某不慎连车带人跌入深坑受伤,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隧道口有警示标志显示“禁止机动车辆、行人通行,违者后果自负”并设置了障碍物,并且还有保安人员执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做好安全防护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明知在建高速路不能行使机动车而擅闯隧道导致事故,应自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在建未开通的高速路隧道内,原告冉某作为摩托车驾驶员,明知高速公路不允许摩托车通行,更何况是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但其为了抄近路从小路驶到高速公路,隧道口的警示标志和障碍物已明显提示该隧道口不能通行,冉某应该知道驾车通行该隧道有危险,但仍坚持通行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南方公司和华东公司已经在该隧道口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障碍物,并且还通过保安公司指派了专门的保安人员执勤,被告南方公司和华东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原告一家因本次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公司自愿对原告予以帮助原告3.3万元。原告冉某表示今后会谨记教训,不再忽视安全。

        (石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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