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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贯会-浙江
2015-07-07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正逢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三大战略”实施、建设“综合、智慧、绿色、平安”交通的有利契机,《条例》将为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和全省水运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努力为推进“四个交通”发展、加快“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7月3日上午,省交通运输厅召开了贯彻实施《条例》视频会议。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亦秋副主任对《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立法精神等作了详细、深入的介绍和解读。省交通运输厅王寅中副厅长阐述了《条例》的重要性和主要特点,并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要抓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将通过学习,提高系统内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条例》,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台打下坚实基矗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条例》,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意义、作用和具体内容,让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了解《条例》,并推动《条例》的施行。二是完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要集中力量,组织专门的人员,将认真、全面地清理和完善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条例》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要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通航水域的界定与公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林)自用船舶管理、水上搜救机制等管理制度,形成实施《条例》较为完整的操作系统。三是建立健全水上安全协调机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推动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划定工作;全力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林)自用船舶编号造册、船号牌发放、乡镇渡口等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内河搜救体系建设。四是建立监督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依法办事、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原标题:[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贯会-浙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本文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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