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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蜜湖街道发生城管工作人员殴打中介事件外包保安打人业主单位无奈?(图)
2015-07-07 
        

        

        

        绘图:简仁山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荣华胡明)小董走路一瘸一拐,经过医生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背部还留有几条被钢管敲打的血痕。小董是一名地产中介。7月6日下午4时30分许,他正和同事在路边聊天,几名貌似城管的穿制服男子突然上前没收了他们的广告纸牌。小董与两名同事前去质询时,对方中有一人上来不问缘由就打,随后有三人跟着也动手打了小董他们—深圳香蜜湖街道发生的这起执法队工作人员集体殴打中介的事件,引起了关注。而深圳市城管局表示,已了解到网上的信息,监察支队正在了解调查和核实中。

        在基层街道,类似的打人事件不是第一宗。记者发现,这类打人事件中,保安都是业主单位第三方聘请或外包人员,而在事后,业主单位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出无奈之状。有律师称,业主单位也应负有相关连带责任。

        中介街头遭穿制服男子群殴

        文中开头提到的小董,是一名地产中介,在这起事件中,他成了其中的一名受害者。在现场拍摄的一段视频中,记者看到,小董试图上前理论,但并没有明显的还手动作。他的同事也尝试分隔双方,可惜制服男子人多势众,腹背受敌的小董很快中招。

        小董见势不妙,跑过去对面马路。但打人的穿制服男子似乎还没解恨,跑回到一辆“执法”货车旁边,从后排座位底下抽出疑似钢管的武器。画面就像电影中黑帮街头火拼的桥段,小董被穿制服男手持钢管穷追不舍,就连上前劝架的同事也差点遭受毒手。

        从视频画面可以看到,殴打小董的男子中,除了一个穿便装外,其余都穿着统一制服。随后,这名穿便衣的男子甚至打电话叫来了“援兵”,直到警察到场后,这伙人才散去。

        小董说,打人的正是负责该片区的城管执法队员。

        但对于如此“执法”,附近居民也有不同看法。据附近居民介绍,被打中介其实也有些“扰民”,他们有时看见有车经过,就会直接上去拦车,请你去看房,造成道路交通受阻,导致有人投诉给街道执法队。

        城市管理服务被街道外包

        为了了解这起事件,记者随后来到了香蜜湖街道执法队。接受采访的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执法队队长张红军多次用“痛心”、“震惊”表达了对该起事件的看法。

        他表示,2014年10月起,执法队向福田保安公司购买协助城市管理服务,而涉嫌打人的5人,均为保安公司的保安。

        张队长还强调了“在编”和“非编”工作人员的区别。当时在编执法队员不在场,如果有在的话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并强调他们不是执法。“他不是叫‘执法’而是‘劝’,在劝的过程中就打起来,我们队员在肯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张队长称,双方之所以会打起来,是由于有保安在“劝”的过程中被中介的广告牌割伤,继而情绪失控。而针对有群众投诉,打人的保安经常挂着城管的名义独自出去“执法”。所以,张队长承认,在编执法队员没在岗休息的时候,他们也要去巡查。

        为何“非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那么高?张队长称,是因为有资质执法人员紧缺,整个街道辖区市容管理只有6个编制名额。

        执法队表示,他们下一步会发函给保安公司,建议辞退涉事保安,同时也不排除会解除与保安公司的合同。

        张红军坦言,其实他们监管责任是有的。“这个事发生了,我这个队长被骂是小事,给我处分免职我也认了,这个工作没办法。”

        目前,警方对此事件已经介入调查。

        律师观点

        涉事单位和保安公司都有责任

        最近,保安打人不是第一宗了。

        4天前,羊城晚报记者宋王群在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访时,遭到该院保安拳脚伤害和语言恐吓,后该院领导也表示,保安属于医院聘请的第三方保安公司员工,他们无权对保安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而这次房产中介被群殴,也是街道执法队聘请的第三方保安公司员工。

        通过聘请第三方服务人员来购买服务,成为深圳时下流行的一种做法,但其中权责依然有些模糊不清。实际上,记者了解到,这种事至多对涉事保安进行开除了事。

        那么,部门、单位及企业聘请的第三方保安人员在出现违法行为时,难倒真的没有责任吗?

        对此,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一般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都会特别约定保安人事管理权由保安公司自己掌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要接受聘用或委托单位管理,从这点来说,虽然聘用公司对保安没有人事管理权限,但是有日常工作性质的监督管理权限,故保安在日常管理当中,对记者、中介的违法行为,聘用或者委托提供服务的业主单位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从法律讲,聘用单位和被委托单位都应当对被打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梅春来认为,有的业主单位不能说其没有人事管理权,就放弃监督管理责任,这是不对的。因为日常管理范围之内,保安还是要接受业主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其违法行为也应由委托单位来承担。

        保安公司对于保安素质和日常工作也要监督管理,有义务培训保安,在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委托合同范围之内行使委托权。业主单位如果对保安发出不合法的指令,保安要学会拒绝和向公司反映。如果造成第三方损失,保安公司和单位都要承担。损失后的责任如何划分,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来承担。

        作者:李荣华胡明本文来源:南方日报。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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