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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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现金分红的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6.26%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400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843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现金红利0.17460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或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811,165,8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4元(含税),共计分配933,366,17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458,770,02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430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17460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证监会[微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460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940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两大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31-89260052
联系传真:0531-89260050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奥体中路5006号
邮编:250101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报备文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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