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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2015-07-13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提醒广大市民,条例全文通过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jnfzb.gov.cn)公布,各级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市民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还可以通过拨打12345、发送短信到106-3531-12345、登录济南12345微博等多种途径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

        城市桥涵禁止履带车通行

        按照条例,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驾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高、超宽、超重等机动车辆上桥通行;在桥梁上禁止架设压力在0.4兆帕、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利用桥涵停放、修理机动车等。

        禁止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条例拟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不得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禁止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挖掘城市主干路须在深夜进行

        条例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主干路或穿越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每日22时至次日5时进行。重点工程或者应急抢险进行的抢修、抢建作业,可以昼夜分段施工。每年11月5日至翌年3月15日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

        条例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实施。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气和废液、垃圾渗滤液等;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及扫入树叶。

        城市主干道亮灯率应达98%

        条例拟规定,城市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不得擅自移动、拆除路灯杆线;不得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及设备上接线用电。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周围1米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本报记者侯月)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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