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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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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交通”)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通字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桂处罚字[201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五洲交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五洲交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13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国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公司成功合作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017,313.05元和预付成源公司120,000,000.00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定期报告、关于收购成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星公司股权及收购成源公司股权进程备忘录、合同会签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国通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购买锑锭资金申请报告,国通公司会计凭证、金久贸易会计凭证、量能贸易银行汇款凭证、成源公司会计凭证及其开具的收条,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2.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3.对饶东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4.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5.对张天灵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听证规则》第三条等规定,就广西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五洲交通、何国纯、饶东平、王权、张天灵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决定不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部分相关人员拟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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