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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桥上“互别”致五车相撞两斗气司机被刑拘
2015-07-16 
        现场视频截图

        两司机驾车在长江大桥上“互别”斗气,先后造成5车连环相撞,而且事故发生后,两人不忙着救人,而是当街厮打(本报7月12日A04版曾报道)。武汉晚报记者昨从长江大桥交通大队获悉,此事故中的犯罪嫌疑人梁某、陈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汉阳警方刑事拘留。

        视频还原事发过程

        事故发生后,民警调取了长江大桥上的视频监控及其他车主行车记录仪的资料,并听取了当事人的供述及车上乘客的证人证言,还原了当时的过程:

        7月11日上午10点多,梁某驾驶鄂ARK0**公交车行驶至长江大桥汉阳往武昌方向的引桥处时,与驾驶车牌号为鄂ASL9**小轿车的陈某发生纠纷,随后两车一路互别、追逐,开了将近两分钟。

        当两车行驶至长江大桥中段时,行驶前面的小轿车突然一脚急刹,公交车险些撞上,小轿车再次“别”着公交车,公交车两次超车没有成功。随后,梁某驾驶公交车撞向了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导致小轿车冲向对向车道,造成对向的三辆车相撞受损。该事故共造成5车受损,6人不同程度受伤,并致长江大桥双向堵塞近半小时。

        车上乘客曾出言劝阻

        不少证人均告诉民警,在两车“互别”期间,公交车上的乘客、小轿车上陈某的亲戚,都曾劝阻两人“不要开斗气车”,但两人均不听劝告。

        梁某称,轿车从一上桥就开始别他的车,一路上他一直忍让,谁知对方超车后突然刹车将他逼停,于是他决定不再忍让。随后,轿车再次别他时就撞上了,公交保险杠、大灯都撞毁了。陈某表示,刹车是因为堵车,公交车别他在先,他气不过才反别的,没想到公交司机在大桥上加速撞了他。

        目前,汉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并已将两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

        嫌疑人面临3年以上刑期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佳奇律师表示,公交车司机和小车车主的这种斗气别车行为,虽然并未造成特别严重的伤人事故,但的确使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同时,公交车司机驾驶正常营运车辆,满载乘客,有责任保证车上乘客的安全。另外,事故发生的地点十分特殊,在长江大桥上,倘若公交车失控冲到桥下,则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管部门提醒,开斗气车或者在道路上互相追逐、“别”车,都属危险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将依法严惩。对发生事故拒不撤离现尝造成交通堵塞的,警方也将依法追责。

        本文来源:长江网-武汉晚报作者:梁爽通讯员张鹏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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