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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到次年3月15日禁挖城市道路
2015-07-16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刘雅菲)刚刚修好的道路,没过多长时间又被扒开,今后这种马路随便“拉拉链”的现象行不通了。日前《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道路频繁维修会加重城市的拥堵。《条例》拟规定,除因地下管线突发故障确需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每年11月5日至翌年3月15日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主干路或穿越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每日22时至次日5时进行。重点工程或者应急抢险进行的抢修、抢建作业,可以昼夜分段施工。

        市、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临时占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运行管理单位拟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市、县(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管线建设、改造申请,报送次年道路挖掘方案。

        如果您对《条例》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7月16日之前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jn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立法意见征求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市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25000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c@163.com。

        作者:刘雅菲

        (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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