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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局一干部6年受贿辽宁律所主任405万元
2015-07-22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某为了在代理费等方面多赚钱,先后行贿和他合作的民航东北局干部吴某405万余元。

        近日,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李某因行贿被判缓刑,此前,吴某因受贿已被判刑。

        连签俩协议

        保证自己得实惠

        1996年至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投资建设裕宁大厦,委派吴某先后担任建设总指挥部财务处长、副总指挥。期间,吴某和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某作为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与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济纠纷案件诉讼。

        后来,因为裕宁大厦产权变更,吴某代表民航东北局,负责向裕宁公司、中国民航物资设备公司追索债权。

        2004年10月至2005年初,由李某起草,裕宁公司、物资公司与民航东北局签订债权债务打包转让协议,约定债权本息共计27837718元和“因该案产生的未偿付债务(律师费、咨询费)约800多万元”全部打包转让给民航东北局,用以偿还所欠1720万元债务。

        之后,李某又与民航东北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李某负责牵头打包转让协议的后续执行工作,保证其债权优先受偿,2005年12月30日前收回现金和实物资产共计1720元,逾期承担违约金,并提供房产担保。”

        行贿405万余元

        “遇障碍能帮我摆平就行”

        在签订打包协议和风险代理协议期间,吴某明明知道协议书中所列的“800余万元债务”不实,却帮着隐瞒;在履行风险代理协议中,李某在民航东北局债权没有全部受偿时,就让吴某提前支付代理费,吴某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违背协议内容的书面说明,要求支付代理费和咨询费共计209.04万元。

        同时,吴某将李某用于担保违约责任的房产证在协议履行期间私自返还给李某;在明知李某逾期履行协议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帮助李某掩饰。

        此外,在李某让吴某将部分代理费支付给没有参与代理活动的深圳一家公司时,吴某要求单位财务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代理费共计1755.5万元。

        2004至2010年,李某先后多次给吴某财物,共计405.165万元。

        2014年6月,李某涉嫌行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李某交代,2006年7月,民航局的债权得到清偿后,他还能多赚1300多万元,为了保证代理费顺利到账,他给了吴某375万余元。“这笔钱他觉得该给谁就给谁,他自己都留下我也没意见,只要以后遇到障碍时,他能帮我摆平就行,至于他怎么处理我不关心。”

        律所主任获刑

        收钱的因受贿已获刑

        今年3月,检查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否认在代理诉讼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称其汇给吴某的钱是给民航局的,不是给吴某的。

        吴某证实,他没有因为买房向李某借过钱,李某给他的钱是对他的奖励和报酬。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李某为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一审认定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前,吴某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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