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提设置门槛调收费期限
2015-07-22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这次法律修订稿目前已经广泛征求国务院各监管部门,对法院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从今天开始,通过交通运输部官网,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的副司长魏东介绍,意见稿确定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之间的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施规范的预算管理。对除了收费公路的权利之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都不得进行转帐和上费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并对收费公路的区县做出了一些调整。
他介绍说,这次修宪是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这样的市场原则来进行的。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都采取的收税与收费并行方式,实现的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以兼顾和保障不同部门群体的权益,向公共群体的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体现的是基础性、均等化的普通的服务,采取的是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通达。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的是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的通行服务,收费公路投资的债务、通行费的债务等等是需要定期来公开的,来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高速公路的统借统还政策,修订稿确实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的统借统还制度。相同的贷款,统一还款就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籍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鉴定为政府收费公路当中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是不再纳入统借统还的范围。
针对不同类型收费公路,也调整了收费的期限。这一次收费公路当中的高速公路是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的期限,那按照用收费来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的期限是按照收费投资并且有合理回报等原则来确立。那么我们也了解到,这个高速公路的这个经营期限一般是不得超过30年,但是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对高速公路,隐隐约约就超过了30年这样一个特许经营的期限。
除了高速公路以外,所有的政府的收费公路和特许的经营公路在偿债期和经营期满之后,必须停止收费,其他的这个剩余下来的政府性债务,全面纳入到预算管理。同时,工信部还提高了一些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比如说独立收费调整的这个制度标准,是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记者冯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