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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拟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
2015-07-22 
        央广网北京7月2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稿通过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听到这个消息,很多朋友可能最急切的想知道的是:修订稿与之前的条例相比,都在哪些方面做出了修改?

        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的介绍,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

        此外,修订稿调整了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对于大家最为关心的收费期限,修订稿做出了怎样的调整呢?魏东副司长介绍:

        魏东: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这样的修改是否就意味着,未来高速公路将实行长期收费呢?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对此回应说:

        王太:我们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在我国公路网中,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包括了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连接城乡、通达全国,保障公路的基础性、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实行谁用路、谁受益、谁承担。

        可能不少人立刻就有疑惑:公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其买单,从车主的角度来看,买车的时候交了车购税,加油的时候交了燃油税,为什么用路的时候还要再交通行费?对于大家的这个疑问,国家行政学院的王伟教授解释说:

        王伟:我们国家公路发展的税收主要一是车购税,主要用于公路建设;二是成品油消费税,主要用于非收费普通公路养护。由税务部门来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全部都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这个税收中间很大的一部分是分给了航道养护、运输管理、环境保护和新能源发展,甚至还要分给农民的农业机械柴油和渔民渔船柴油的补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收费公路自身的养护管理、债务偿还,包括社会资本投资的回收等等这样一些钱,就需要通过车辆通行费予以保证。三者的支出范围和用途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它没有一个重复收费的问题。

        大家还有疑问,国外一些国家的收费公路就很少,为什么中国就做不到呢?如果中国也取消收费改为收税,那将会有什么变化呢?王伟教授回答:

        王伟: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真正意义的免费公路,虽然公路是公共产品,但是它的资金来源不是税收就是收费,而收税和收费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费交得少了税就要增加,因此取消收费的结果就是这样一种,你想取消收费那就需要大幅度的增加税收。

        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累计债务余额38451.4亿元,其中高速公路的债务就高达35208.8亿元,占到了全部债务的9成以上。债务压力如此之高,有人会疑惑,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高速公路发展速度过快,规模过大?是否应该考虑在今后适当调整高速公路的发展规模?交通运输部规划司副司长任锦雄对此给出的回应是:

        任锦雄:总体上,从我国高速公路发展需求看,预计还将需要10年左右的集中建设期。到2030年,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将进入一个基本稳定的态势。在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初期,部分路段交通量较孝财务效益不理想是正常的,这主要是因为高速公路的预测适应年限是20年,如果建成初期交通量就趋于饱和,恰恰说明规划和设计不当,随着高速公路的逐步成网趋于稳定,交通量的逐步培育,高速公路的债务压力将逐步减轻。

        (原标题:交通部:高速公路拟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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