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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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将实行“收费”和“收税”并行的模式
昨日上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从今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修订稿已经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拟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收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公路收费事关百姓出行、经济运行,条例为何改、怎么改、谁监督?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为何改?
现《条例》无法适应财税体制改革要求
条例修订稿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我国国家公路网还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但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魏东说。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在过去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的。但随着我国路网不断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收费”和“收税”两种方式长期并行
修订稿规定,采劝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魏东介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突出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体现了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