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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拟不再设收费期限
2015-07-22 
        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昨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调整收费期限:一、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三、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中新网报道,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昨日介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拟从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调整收费期限等8个方面作出修订。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

        按照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此外,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

        高速公路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中新网报道,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昨日表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王太指出,国际上,在税收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发展和维护高速公路是一种趋势,不仅发展中国家这样做,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也这么做。实践也证明,仅凭税收来维持一个国家庞大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是很困难的。去年有媒体报道“美国危桥遍野公共财政无力支付更新维修费用”,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是现实存在的。

        王太表示,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在我国公路网中,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包括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连接城乡、通达全国,保障公路的基础性、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实行“谁用路、谁受益、谁付费”。为了加强政府在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的普通公路的责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中大幅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进一步缩小了收费公路政策的适用范围:全面停止新增二级公路收费项目;一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维持原来的收费期限,偿债期或经营期满后立即停止收费,全部纳入非收费公路体系,剩余的政府性债务和养护管理资金全部由公共财政承担。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中新网

        背景资料

        2014年12月23日,交通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负债额持续增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成为常态。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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