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高速公路拥有无限收费权
2015-07-22
■本报评论员胡蓉
公路超期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公众质疑,而昨天的一则相关新闻更是再度让这一热点升温。
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于当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拟对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处于偿债期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所有这些调整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政府将拥有高速公路的无限收费权。
为什么这样说?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施行,其中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而在修订稿中,政府还贷公路已经没有了收费最长年限的规定,还完贷才算完;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虽然还是30年,但是开了口子,“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而且,经营期结束由政府收回后,政府还要拿它继续收费,以补贴还贷公路的亏空。只有等各省所有贷款偿清后,才将按照养护管理成本重订收费标准。
过去,公路收费年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收费,就得做份亏损的财报来争取延长期限。由此,收费公路也形成了年年报亏的“传统”。就在半个多月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2014年收费公路统计公报,称去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1571.1亿元。本版曾刊发《收费公路盈亏谁说了算?》的评论指出,亏损额与收费权的紧密捆绑,加上盈亏由管理部门自己说了算,收费公路因此年年上演亏损大戏。如果修订稿施行,今后,交通部门连这个劲都不用费了,直接告诉你一句“总体贷款没还完”就可以了。
过去,政府贷款修路和出让公路经营权的逻辑是,政府没钱,所以不得不借钱修路,在还清贷款和经营期结束后再还路于民。而有了无限收费权后,政府修路的动机将因此扭曲,修路不再看是否出于实际需要,而是看是否对自己有利。有了这样的无限收费权就意味着,只要不断有新修的高速公路贷款没还清,其他所有的收费公路就可以继续收费了。
当然,交通运输部觉得自己理由充足。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对媒体表示,普通公路实现了基础性、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向公众提供了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实行谁用路、谁受益、谁付费。因此,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用路者付费”的逻辑当然没错。车主确实应该付费,但是为自己实际使用的道路付费,而不是为没使用的高速公路付费。高速公路收费以里程计算,表明交通部门也是认可这个原则的。现在,公路收费年限都按大账来算,而非单独核算。明明单独核算已经还完贷的公路还要继续收费,相当于车主要为那些也许没必要修、自己也没有使用过的道路去买单,更何况还是在账目不清的情形下。
因此,无限收费权的修订思路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可怕的,它意味着对公平与效率的背弃,更意味着收费公路将成为交通管理部门的提款机。好在这样一个条例的修订稿还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难以相信,这样的修订稿能让民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