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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不能恶意延长收费年限
2015-07-22 
        证券时报记者李雪峰

        昨日,交通运输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便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突破30年期的特许经营期限。

        上述内容被广泛解读为“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由此带来的结果是,A股高速路上市公司股价全线大涨,而本就对高速路收费行为持不解态度的人士更是抓装把柄”表达质疑。

        相比于其他行业,高速路无疑是最容易触碰公众神经的板块。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高速路相当于非永续提款机,现金流充足,毛利率奇高,若延长收费显然会增加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事实上,个别上市高速路公司曾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的方式锁定了未来数年的业绩。

        从一般公众的角度而言,高速路不仅仅具备经营属性,还具备社会属性,相当一部分人士认为高速路不应该收费,更不应该随意延长收费年限。近年来,由于国家规定国庆等节假日高速路免收通行费,相关上市高速路公司业绩受到影响,部分公司甚至试图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金额,引发广泛争议。

        引发争议的不仅仅是高速路公司及高速路收费行为本身,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的相关数据或在公开场合的表态往往亦会引发争议。例如交通运输部去年12月份披露,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总收入扣减本息等费用后共亏损661亿元,当时该结论因与一般的常识相悖而迟迟不被接受和理解。

        于是,政府主管部门及高速路公司所制定的有关高速路收费政策、细则,通常不会被理解为善意行为,此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同样面临难以获得理解的窘境。

        实际上,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的解读并不完全准确。按照修订稿,一般的高速路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这与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无二致。

        所不同的是,修订稿强调高速路的经营期限应以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为准,实务中实际偿债期限往往超过测算的理论期限。该规定确实在客观上延长了部分高速路的收费年限,不排除个别高速路以未偿清债务本息为由恶意延长收费年限的可能性,但不管怎样延长,毕竟还存在30年的收费期上限。

        那么,高速路是否可以逾越30年的收费期上限呢?修订稿规定,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继续适当收费。这意味着,此前为收回成本而过度收费的高速公路可以在更长的周期内予以平摊,疑问是,这些投资规模巨大的高速路会否无限期延长收费年限?

        笔者认为,上述修订稿的核心意图并不是刻意延长高速路收费年限,而是希望在高速路社会属性与经营属性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平衡很难把握,既不能让高速路经营主体长期陷入以债养债的恶性循环,也不能因为延长收费年限而过度透支大众的容忍度。

        套用最直白的表述则是,高速路为收回成本适度延长收费年限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无限期延长,更不能以所谓还本付息为由绑架政府或公众,要求延长收费年限。客观而言,高速路被扣上“现金奶牛”或“提款机”的标签并不光彩,高速路行业不应该是暴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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