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交通部说高速长期收费合理
2015-07-23 
        称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

        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交通运输部21日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稿对今后收费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转让等事项做出重大修改。

        条例修订稿明确,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现行条例对收费公路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期限。近些年来,最早建设的一批高速公路收费面临收费集中到期、债务集中偿还问题,一些地方或经营单位利用不同手段延长收费期限,引发社会争议。

        根据条例修订稿,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条例修订稿还明确,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剩余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王太说。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了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

        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包括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多种筹集方式。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提供高品质的出行服务。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魏东称,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他还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已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魏东介绍,转让政府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延长不超过5年的收费期限,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除此之外,条例修订稿对现《条例》中有关政府还贷和经营性两种类型的收费公路内涵做出了调整,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

        条例修订稿还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

        据悉,条例修订稿已经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即将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