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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无限期收费如何体现公益性?
2015-07-2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21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人民日报客户端7月21日)

        多年来,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一直令社会纠结。诸如节假日免费问题、延期收费问题、收费去向公开问题等,几乎每一个议题都会引发舆论的激烈反应。这一次,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的消息,更是激起了网民的集体义愤,让此前收费15年还是20年的争议彻底消停,也让民众对高速公路回归公益的期待落了空。一旦收费果真“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其结果必然是无限期收费。

        尽管该条例修订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未落地生效,但至少代表了交通部门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明确态度。结合前不久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信息,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居然亏损661亿元,巨亏之下,只好继续掏百姓的腰包。公众有理由相信,为行路权买单,或将“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这样的修订,显然是有问题。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投资浩大,适当收费并无不可,这样的做法也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理念。而且,早一天建成,也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大的助推作用。但收费不能没有期限,更不能以“实际偿债期”作为标准和尺度。

        其一,时下,高速公路收费的信息披露严重缺乏公开透明,基本上是一本糊涂账。以广东为例,今年6月29日,广东省交通厅公布,2014年全省收费公路盈利3.9亿元。而在6月11日省交通运输厅曾公布过一次《公报》,里面的数据显示去年亏损28.8亿元。广东是这样,其他省份又怎样?既然一个省的基础数据都能变来变去,则此前交通部公布的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又有多大可信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混乱的数据而确定的“实际偿债期”,究竟有多少水分,实在让人疑惑。特别是,当“偿债期”与地方、部门的利益扭结在一起时,必然会出现人为延长偿债期,从而长期收费的情形。毕竟,其中存在太多的环节可以做手脚,而社会公众并没有任何办法了解真实的情况,根本无从介入监督。

        其二,高速公路“无限期收费”的制度设定,必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修路热情,从而在造成部分地区道路资源过剩的同时,与公益性也渐行渐远。一直以来,高速公路作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由此,尽管人大代表每每质疑高速公路收费的去向,而相关部门却再三推诿,并无明确的说法。

        此外,国家此番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全由交通部门主导,似乎也难逃利益关联的指责。像这样事关公共利益、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条例,已经远远超出一个部门的统辖范畴,不仅要公开征集民意,更应该由人大来审议。

        高速公路收费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从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但无论如何,都应该破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关方面理应有更宏阔的视野,真正从国家发展的层面出发,还高速公路以公益性,让民众真正享有畅行的路权。(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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