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中整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015-07-23
河北网络资讯台(陈少勇)近日,从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交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大范围、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严密勤务部署、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等科技信息系统作用,依法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一批无视交通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曝光一批群众关注、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高发势头,全面提升驾驶人文明规范驾驶的自律性。
整治重点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以下简称“飙车”);
2、饮酒后、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以下简称“酒驾”、“毒驾”);
3、使用伪造、变造号牌和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4、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
5、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让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和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以下简称“加塞”)。
重点部位
1、涉暑道路;
2、环京高速公路、国省道路;
3、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通行条件较好、车辆流量较少的路段;
4、城市和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流量大、违法多发、秩序较乱的路段和交叉路口;
5、群众投诉集中的秩序混乱路段。
重点人群
1、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营运性车辆驾驶人;
2、上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分达12分以上驾驶人;
3、有吸毒史和酒驾、毒驾违法记录的驾驶人;
4、拥有非法改装的“大功率”、“大排量”小型载客汽车的驾驶人。
整治行动中,各地将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分析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和特点,为整治工作全面展开提供信息支撑。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通过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加强对违法多发驾驶人的排查梳理;全面排查已登记的具有“大功率”、“大排量”、核定乘坐人数2-4人的小型载客汽车及所有人、管理人;与禁毒部门数据库进行比对,排查有涉毒违法犯罪记录的驾驶人信息;积极会同网安、技侦等部门,利用QQ群、微信群、微博等信息,摸清“飙车”幕后组织团队、牵头人、联络方式,实时掌握“飙车”线索动向;组织专门人员分析整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的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违法行为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黑名单”库中记录的假牌、套牌等违法信息,及时发现重点整治对象。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向社会征集违法线索,注重收集媒体报道、网络论坛、群众投诉举报及交通事故、秩序乱点、路口流量等信息。
结合本地严重交通违法发生规律特点,各地将合理摆布勤务时间,科学布警,提高违法查处的针对性。依托路面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采取定点查缉与流动巡控相结合的方式,做到重要路段时段必巡必到,重点车辆必管必查,重点违法必纠必罚,严查“双超一疲劳”交通违法行为。在城市区,针对酒驾、毒驾、飙车违法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组织优势警力,组织开展不间断的夜查行动。特别是查处“飙车”违法犯罪行为时,研究有针对性的查缉布控办法,充分发挥交通信号控制和交通安全设施隔离、减速的作用,抓住参与“飙车”违法活动机动车集中停放等关键时机,有针对性地实施拦截、检查。组建专门的执法小分队,深入违法多发、通行秩序差、群众意见大的路段开展机动执法;定期组织异地用警,排除执法干扰,清理违法“顽疾”。
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及时发现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精确打击。强化视频巡逻管控,采取巡逻警车安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远端视频巡控相结合的方式等方式,对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进行摄录、拍照取证,具备现场查处条件的,及时现场查处并纠正教育。利用城市区监控设备,对“飙车”犯罪行为和超速、疲劳驾驶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全程视频记录,及时追查嫌疑车辆,及时查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固定证据。每个设区市要确定不少于10个、每个县(市)要确定不少3个交叉路口作为严管路口,通过安装和调整视频监控设备,实时抓拍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
各地将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技术鉴定、法律文书、办案时限、审核移送等工作程序。现场查处“毒驾”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进行询问、检查和毒品唾液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控制当事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移交辖区派出所或禁毒部门处理。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收缴、罚款和记分,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营运车辆驾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一律通报所属单位。
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查处并重。积极协调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汽车修理、改装企业、配件市尝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开展明查暗访,共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出售假牌、车牌架、号牌贴、挡牌罩等物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协调禁毒、治安部门建立健全吸毒人员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利用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等平台,排查比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营运车辆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立即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强化与派出所、巡警、禁毒等警种的协作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飙车”、“毒驾”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