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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坐高铁,重在执行
2015-07-23 
        深论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新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民事领域中的执行难,被称为司法顽症。十余年来,最高法院针对“执行难”药方没少开过,集中行动、专项行动也没少搞过,疗效虽有但终归未能治本。时至今日,执行难仍然令不少胜诉者为之无奈。“赢了官司”等于赢了张“法律白条”(判决书)的窘况,加速了司法权威的流失。

        俗语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当今社会,天经地义的认知似乎也难以约束一些“老赖”了。陌生人社会是以法律、而非以“经”“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秩序。法治之下,欠债要怎么还钱,多能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中找寻到对应的条文。若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也可寻求司法解决。国家机构中的审判机关,之所以被设计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要让法院成为运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的专门场所。确保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得到执行,也成为维系社会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保障。否则,秩序就将不复存在了。

        法院的裁判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必要时得运用强制力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理解法律的适用,也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按照法院的裁判来终止与对方当事人的纷争。无法从根源上杜绝“老赖”,那就得拥有制约“老赖”的强制手段。

        观察最高法院在解决民事执行难上的制度演进,不难看出针对“老赖”的强制措施在逐渐升级。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2013年8月,最高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有了具体的规范。

        最高法院新公布的修订版“决定”,再一次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颇为引人注目的是,“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也在高消费限制之列。

        随着动车实名制的实现,这种过去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高消费限制,如今也能方便地发挥出它的强制效果。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法律责任就该如影随形。以往“药到病未除”,无非是药效不够或药力根本没及于“老赖”。生效裁判需要执行,保障执行的执行举措也需要执行。一旦法院动起真格的,也许执行并没有以往想象的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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