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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评论:呼应公众关切百姓需求的科学设计
2015-07-24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怎么改,最利民生?面对公众对收费公路合理性、公平性、公益性的追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真诚的回答,对准焦点、不避难点、覆盖盲点,在遵循法治轨道、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呼应公众关切、对接百姓需求的科学设计。

        对准焦点,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控制特许经营公路合理回报,这“一提一控”直面民生诉求。部分地区由于过度依赖收费政策发展公路,导致一级、二级收费公路里程规模过大,路网中的公益性普遍服务缺失,群众反映强烈。《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构建“两个公路体系”,明确了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总原则,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里程,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这兼顾了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了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同时,为防止收费公路获得不合理的利润,《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特许经营公路的合理回报,并明确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引入听证制度,听证由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各方共同参与,省级政府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此外,无论是转让政府收费公路还是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权,都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这些制度设计最大限度防止公众担心的“暴利”产生。

        不避难点,一系列缜密的规定将收费公路转让行为纳入制度的笼子,坚决堵住漏洞。权益转让,一直是收费公路管理中问题较为突出的环节。《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收费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如果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出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最低成交价不得低于该路段的债务余额;延长的收费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且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这些“不得”立足当前,治之长远。

        覆盖盲点,增加一个专门章节、七条详细规定全方位保障收费公路使用者的“知情权”,以便公众监督。2013年,在收费公路每收取10元通行费就有8.6元用于还债的状况下,却被炒作为利润超过90%的暴利行业;通行费标准十几年基本维持不变,却被指责为物价和流通费用上涨的推手……信息公开不足等问题使公众对收费公路政策存在较深误解,严重障碍了公路可持续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将“知情权”写入总则,并在第五章专门细化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向社会定期公布的收费公路信息的内容作出细致规定。公众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如果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开的信息有疑问,可要求其复核和解释;如果认为信息虚假,还可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被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说,这把公众参与收费公路社会管理的“通衢大道”修到了家门口,“路牌”清清楚楚,大家一踩油门就可以成为公共生活的一分子。

        为了民生的改革,才是有温度的改革。《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公众受益为指针,必将长久造福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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