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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不能仅限于乘坐高铁
2015-07-24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7月22日起,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纳入限制消费措施;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判决裁定的,法院可酌情从重处罚(7月22日《人民日报》)。

        事实证明,采用信用惩戒措施,限制“老赖”的某些消费行为是卓有成效的。一些“老赖”因被“信用惩戒”系统盯上,出于无奈,不得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以及相应的司法裁定等。应当说,采用信用惩戒手段加强对某些失信人群的监管,对于挡住诚信失守,阻住道德滑坡,重新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有很大帮助的。

        然而也应看到,目前在信用惩戒手段的使用上,仅限于交通、银行、宾馆等行业领域。这固然惩戒、限制了一些失信的人,但目前信用系统的局限性也让一些失信的人成为“漏网之鱼”。比如,一些“老赖”并不见得出则飞机、高铁,住则高档宾馆,有的简直就像“葛朗台”,内心尽管贪欲很强,但给人的外在感觉却是非常“俭朴”。显然,信用惩戒系统对这些人而言,效果就不太好。另外,还有一些不起眼的失信的人,自己算不上富裕,平时更舍不得高档消费,这类人也需要进行惩戒,而以“高大上”场所为主的信用惩戒系统就不能将他们包罗其中。

        因此而言,目前的信用惩戒系统还不尽完善、信用惩戒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笔者以为,应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健全完善信用惩戒系统,实现城乡之间、高消费场所与一般消费场所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全覆盖,让信用惩戒系统全面发力,不留死角。做到,在信用惩戒上,不论是谁,只要失信,就必须受到相应的信用追责,就必须寸步难行。

        这就要求,在今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既要注重深度,还要注重广度。

        首先是注重深度。一方面,相关方应从教育引导、预防、惩戒等多维度入手,抓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全程建设,切实触及公民的思想和灵魂;另一方面,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建立的信用系统,要上下贯通,且有保障措施跟进,确保其不流于形式,让其真正管用。

        其次是注重广度。一方面,相关方面在抓住对“老赖”等重点人群的信用惩戒基础上,应尽可能向一些不讲诚信的人群拓展,不断提升信用惩戒系统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尽可能拓展信用惩戒系统的应用场所,比如可在有条件的商店、超市等建立社会信用系统客户端,来限制各类失信人群。

        而要拓展社会信用系统的广度和深度,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社会统一征信系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的转型升级。(何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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