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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有障碍物引发车祸
2015-07-24 
        导报讯(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高喜文)高速障碍物没有及时清除,导致引发车祸。这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日前,上杭县法院对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01675元。

        本案受害者蓝某在一家婚纱摄影机构,当化妆师。去年10月2日,外景婚纱化妆摄影结束,蓝某乘坐周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高速B线返回上杭。

        当行至长深高速B线3205公里时,周某发现前方有一物体,但认为没有安全隐患,并没有减速。可临近时才发现,是立体障碍物。

        为躲避障碍,车辆失控碰撞右侧金属护栏后,仰翻在快车道上,造成蓝某死亡。

        经龙岩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现场勘查,该障碍物为他人遗撒的长155厘米、宽80厘米的简易床铺“靠背”。

        蓝某的父母认为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肇事路段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遂将肇事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是高速、收费公路,周某驾驶汽车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同时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遗撒物品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认定被告某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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