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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发生交通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15-07-24 
        律师在线:发生交通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例】

        一读者来信向本报咨询:弟弟驾车出现异常,哥哥便下车去检查。弟弟停车后座在车上将车辆货箱横梁升起,可哥哥在检查的途中,车子货箱突然下降,当场将哥哥挤压身亡。经查,该车的实际车主系驾车人弟弟,该货车系挂靠车辆,其弟弟拥有合法驾照,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目前,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已出具事故证明,认为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该读者咨询: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开具事故证明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怎样才有利于死者家属获得赔偿?

        【解答】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问题,本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就这个案例而言,应当是属于交通事故。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本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由于本案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不陪本车人员)及商业险,且死者被压死时并未在本车上,故受害人家属是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权利救济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交警部门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受害人家属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可以根据事故证明依法向实际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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