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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障碍物未清引车祸公路管理方担责
2015-07-28 
        东南网7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陈立烽高喜文)近日,上杭县法院对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01675元。

        去年底,受害人蓝某乘坐被告周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高速返回上杭。途中,周某发现前方有一物体,但认为没有安全隐患,未减速行驶。临近时周某才发现是立体的障碍物,为躲避障碍物,车辆失控碰撞金属护栏后仰翻在快车道上,造成蓝某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该障碍物为长155厘米、宽80厘米的简易床铺靠背。受害人蓝某的父母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肇事路段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遂将肇事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是高速、收费公路,周某驾驶汽车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被告形成民事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应对高速公路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清理、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陈立烽高喜文

        本文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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