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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坐高铁,出手还不够狠
2015-07-29 
        

        事件

        近日,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发布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向“老赖”亮剑,明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将被限制乘坐高铁出行。这意味着,今后对“老赖”的限制将从打高尔夫球、旅游度假等高消费,向普通消费拓展。

        

        首先应明确,“老赖”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生活用语,是指有履行能力,就是要想方设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它同法院“执行难”是一个对子,正是因为有“老赖”的存在,法院执行工作才变得异常艰难。

        当事人如果确实已经破产,只能勉维持生计,无力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这不是“老赖”;法院的执行工作因此陷入僵局,也不是“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若当事人确实连生计都无法维持,法院不仅不能掏空人家坛子里仅有的那点米面,因为法院强制执行有一条原则,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要费用,相反还应建议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救济,包括为其办理低保。

        人们恨之入骨的“老赖”,其实是这样的:一方面拒不履行对他人的法律债务,另一方面还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坐飞机特等舱、打高尔夫球、出国旅游等等,可法院去执行,他的银行账户是空的,他住的房子是租的,似乎很穷很穷。为什么会这样呢?无非是“老赖”们将财产转移了。这是真正的“老赖”。

        要知道,过去多年来,法院对这种“老赖”没有上多少措施(即使也有一些规定),“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这种不正常的角色关系,仿佛获得了法律确认一般。直到最近一些年才对“老赖”上措施问题重视起来。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9个方面的高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第3条)但这次有所规范的还只是这些高消费,对高消费以外的其他消费的限制还没有。

        此次最高法院修改上述《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显然限制范围不限于高消费了,还包括“不是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的有关消费”,《规定》的文件名也相应地变为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不是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的范围何其广泛,但仔细比较修改前后即发现,原《规定》第3条所明确列举的9种明确禁止的事项,新规定只是将原第9项概括规定之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改为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而已,像乘火车不得坐硬卧的限制都不在其列。

        我个人认为,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对“老赖”还表现得过于仁慈。欠别人的财产尚未归还,就应该拿自己的全部财产先行还债,过最简单的粗茶淡饭生活,只要维持其生计已足,因而法院的限制措施还可以严很多,例如火车出行方面只能买硬座或无座,而不是只限制火车软卧,G打头的动机组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还应限制其乘坐硬卧,限制D打头的全部动车组;关于住房,被执行人不禁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而且,哪怕只有一处住房也必须用来还债,自己到外面租房子住;穿的方面应不得穿高档名贵衣服(这方面完全没有限制);占有使用车辆方面,不仅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而且经营性车辆也应在限制之列(你有购买经营性车辆的巨额款项,应先还债)。

        有人担心法院的限制措施无法落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法院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本人下达限制有关消费的指令,另一方面可向有关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例如可向铁路部门下达限制向某人卖高铁票的指令,当事人自己和协助单位违反了,都可以罚款或者拘留,罚款最高数额对于个人为10万元,对于单位可达100万元,若未改正,还可以重复使用,拘留最高可达15日。关键是法院能不能、敢不敢动真格;还有司法腐败的问题,法官贪赃枉法人为的制造“执行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院还同时制定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惩治“老赖”的配套措施——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够,可上刑事措施。过去没有该司法解释,也以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了一些“老赖”,据报道,2014年11月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即有864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好象判了不少,但全国有数以千万计的拒绝执行案件,这个数字算个啥。这次司法解释加大了力度,增加了申请执行人报案后公检机关不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的规定。

        法治的一点点进步都让百姓欢呼雀跃,改革也确实得一步步来,但也不能小脚媳妇走路,步子迈得太小,对于“老赖”,下手就应该更狠一些。对“老赖”的仁慈,就是对债权人的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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