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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煤企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
2015-07-29 
        补贴50%实缴通行费

        据了解,补贴对象为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的陕西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运输煤炭车辆必须为整车(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陕西生产的煤炭货运车辆,不含运输矸石、蜂窝煤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的车辆。超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不予统计。补贴时间从8月1日上午8时至9月30日上午8时(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补贴比例按照运输该煤炭企业的车辆在陕西封闭式高速公路上实际缴纳的通行费的50%给予补贴。

        陕西省发改委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并负责发放到相关煤炭企业。煤炭企业按照一车一单的原则,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本企业销售煤炭的车辆。运输煤炭的车辆通行陕西封闭式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将《通行单》主动交收费员核验。

        《通行单》一式三联,由煤炭企业签发,并加盖本企业公章。第一联煤炭企业留存,第二、三联交由煤炭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由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正常收费后,第二联保留,以备核查;第三联返还给驾驶员。未到达运输目的地,确需中途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由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正常收费后,《通行单》全部返还给驾驶员,以备再次驶入高速公路使用。

        若发现有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等违规现象,应及时向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报告,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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